一、动产交付了没给钱所有权转移了吗
动产交付后,所有权是否转移,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交易双方的约定。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动产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
2.这里的“交付”不仅仅指物理上的转移占有,还包括法律上的交付。例如,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在简易交付中,如果权利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已经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无需再进行物理上的交付。
二、动产交付的效力
动产交付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上。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动产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核心地位。
2.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物权的交付形式
动产物权的交付形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四种。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也就是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买受人,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2.简易交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种交付方式无需再进行物理上的转移占有。
3.指示交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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