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是交付时转移所有权的。
我国机动车买卖实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为对抗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合两条法条,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交付是物权的生效要件,第二百二十五条是物权的对抗要件。
车辆自交付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但如果想要自己的车辆所有权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要到车管所进行登记才可以。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认定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是,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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