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扣留承租人的押金:
(1)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租金。租赁合同对租赁时间有约定,支付的租金也按租赁时间收取。履行合同是双方的基本义务。到了归还租赁物的时候,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未经承租人同意扣留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就房屋的期限和价格达成协议,重新约定定金,签订新合同。(2)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金额、时间、地点支付租金。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金,其数额相当于租金和违约金。其余部分在退房时退还承租人,不得无故扣押。
(3)如果承租人损坏了属于房东的所有物品,请爱护房屋内的设施,并保护其免受自己或他人的损坏。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原因损坏的,应当修理或者赔偿出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不履行义务的,出租人有权扣留租金,扣留的数额相当于维修用品的数额。不足支付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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