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一般说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索赔。
在销售者、生产者或服务者发生变更时,消费者又该如何索赔呢?
原索赔对象依法合并或分立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合并后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在分立情况下,有两种索赔办法:原经营者主体部分没变的,可以向主体企业要求索赔;原企业分立成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主体已不存在的,可以对分立的任何一个企业提出索赔要求。
原索赔对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可以向任何一方索赔。通常情况下,向哪家索赔较方便而容易达到维权目的,就向谁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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