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张先生与城南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该房屋总价40多万元,合同规定以70%20年期按揭方式付款;办理按揭的银行为农业银行,合同规定开发商应通知张先生自购房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签署合同。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30%的首付,并提供了办理按揭所需的全部材料和证明文件。合同签订一周后,张先生成功地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按揭合同。但一个月后,开发商通知张先生,房贷因故无法办理。在开发商的安排下,张先生与中国一家工商银行签订了新的抵押合同。令他吃惊的是,抵押贷款仍然无法办理。张先生从开发商处了解到,他之所以不能办理房贷,是因为银行体系的政策调整,开发商也帮不了他。当张先生不知如何是好时,开发商提出,张先生必须在3个月内付清余款,否则张先生的首付款将被没收,协议终止。张先生无力支付余款20多万元,于是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退还全部首付款,引起双方纠纷。【法律分析】在特殊情况下,开发商的首付不应退还,按揭贷款因各种原因不能办理。不同的原因会导致不同的治疗方法。一方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购房款本金及其收到的利息、定金退还买受人。合同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利息或者定金,买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按揭的处理方式。如果依法约定不明确,张先生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首付和利息。
[律师注]应补充意外情况。上述情况下银行体系政策的调整只是按揭不能办理的诸多原因之一,购房者会遇到一些按揭不能办理的原因。为防范按揭不能办理的风险,购房合同中应明确按揭不能办理后的付款方式或解决办法,并区分责任,提高购房者的抗风险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鉴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不能办理抵押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难以预见,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补充协议中与开发商达成相关约定,即增加一条“非因双方原因不能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规定,买卖双方协商购房余额的支付方式或解除购房合同或类似的规定来避免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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