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以及其他合法的投资主体直接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
2、有企业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3、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少于300万元投资额的项目,注册资金应与公司投资的项目总投资额相同;超过300万元投资额的项目,公司可分期注资,首期注资不低于300万元;
7、有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
8、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办公司必须提交以下资料:(按顺序装钉成册一式二份)
1、申办公司申报资质申请书和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股东签订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合同。合同内必须明确以下内容:(1)各股东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2)开发项目的地址、用地面积、建筑规模、总投资额;(3)公司各股东所占股份以及权利和义务。
3、公司章程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资料。
5、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6、公司的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7、公司法定人身份证明、职称人员职称证书及聘任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持原件来核对。
四、公司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复印件送XX市建设局备案。
五、公司在取得资质证书后一个月内,必须把公司职称人员经劳动部门鉴证聘任合同送我局备案。
六、公司在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必须把项目建设用地转入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其复印件送我局备案;以公司的名义来办理各种报建手续和开发经营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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