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申请条件和方式、以及各等级企业分别可以承建的开发建设规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规定针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了《暂定资质证书》的内容。因此,企业是否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对于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开发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其予以罚款,并限期改正;不予改正的,该管理部门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另外,按照1995年12月27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最高院解答》”)之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无资质企业就开发内容与他人签定的合同,“一般应当认为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本文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开发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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