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取得和消灭有哪些原因
物权取得和消灭有:
1.物权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或互易或赠与或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因附合或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2.物权消灭原因:
(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或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二、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3.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三、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
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自古以来即为占有和交付,即标的物占有的现实移转为变动条件。登记制度只能作为辅助要件,动产物权变动仍然以占有和交付为主要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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