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合同可反悔吗
时间:2023-03-31 19:32:47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赠与后,由于各种原因,赠与人如果反悔了,不愿意再将房屋送给受赠人,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也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赠与人反悔的时候,房子还没有过户给对方,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在赠与物实际转移给受赠人前”,这时候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所谓的实际转移前,就是指房屋还没办理相关过户,即是说还没去房管局变更登记。只要赠与财产实际转移前,赠与人都可反悔。但也有一例外,即是经公证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第二种情况是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就只有当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即受赠人纯获利益。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回报。

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

第四,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二、口头赠与房屋有效吗

原则上,口头的房屋赠与是有效的,合同不止书面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也有口头形式,赠与人表示将房屋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也接受赠与,即使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口头的赠与也是有效的。

其次,口头赠与虽原则上有法律效力,要是不符合下来要件也可能是无效: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

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订立合同都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满18周岁正常成年人,而不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行为能力人,如16岁未成年继承了家产后,与他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主体是不合法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赠与房屋和接受赠与都是出于自愿,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而不是受胁迫或欺诈把房屋赠与他人或者是被迫接受赠与。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

赠与的房屋是由赠与人享有所有权,赠与的内容才合法,而且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赠与的,不能采用推定,如亲戚之间,觉得对方无儿无女,肯定会把房屋赠与给自己,把双方有关房屋的对话当做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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