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未满房客就提前解约,房东能够据此不返还押金吗?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东的做法不对。经调解,当事双方于6日达成协议,由房客补偿房东一笔钱,房东则退还押金。
小汤几年前到福清打工。去年6月,他向福清某开发公司租赁一间房屋,双方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每月租金为1200元。按房东的要求,小汤缴纳了3600元的押金。
因工作不顺利,今年3月底,小汤向房东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房东口头答应了小汤的要求,并要求小汤找人续租以弥补其损失。小汤找到一个有意租房者,等他入住后自己便搬走。此后,小汤多次向房东索要押金,房东却总是拒绝。
小汤遂于今年9月将房东告上法庭。房东上庭辩称,小汤未按合同规定租赁满一年,使其最后3个月租金损失了800多元,且小汤至今尚欠电费等其他费用计300多元。
法官查明,小汤搬离后,房东与另一房客以每月900多元的价格达成租赁协议,确实给房东造成一定的损失。此外,法官还调查了小汤租房期间产生的电费、物业管理费及一些家具破损的情况。
法院认为,小汤应对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负责;房东作为租赁方,也不能以此克扣小汤的押金。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小汤一次性补偿房东1400元,房东将押金退给小汤。
全文5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