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对租赁人的损失是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房屋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房屋租赁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有瑕疵的,首先分清房屋瑕疵的责任。在房屋瑕疵是出租人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租赁房屋瑕疵情况和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以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如果导致租赁房屋完全不能使用的,可以不付租金。
二、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保持租赁物的适用性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瑕疵担保责任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维修租赁物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4、必要和有益费用的偿还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返还押金的义务
出租人有依法返还押金的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谁承担责任
第一,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第二,出卖人及租赁物是由出租人选择的,出租人自己承担损失后果,不得向承租人主张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买卖合同,是租赁合同的基础,租赁物是谁选择的,谁就应当对租赁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负责。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并据此由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进行交易,取得租赁物,租赁合同的效力发生问题,承租人当然要承担责任。故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适用前述规则,出租人不能请求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上述前一种情形下,即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如果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出卖人那里获得了赔偿的,根据“同一来源规则”,应当免除承租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相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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