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记录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购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工程400万元;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
2、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拟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请分管市领导审批。
(二)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谈判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预见或拖延造成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2、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比较小;
3、采购金额小,时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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