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为什么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主要因为:
(1)公开招标最能体现政府采购“三公”原则。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要使政府采购的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平,公开招标采购的整个过程则始终贯穿这一原则,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最能充分体现“三公”原则。
(2)公开招标是最富有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至少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程序规范。公开招标活动中,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则,而且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二是公开性。这种采购方式和程序公开透明,充分体现了阳光下交易的要求。
(3)公开招标有利于实现集中采购,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这些优势带来的相关效果是,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廉政建设等。因此公开招标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也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首选方式,更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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