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资格审查
时间:2024-01-05 11:51:24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政府采购中,政府投标人需通过资质认证才能参与,包括自愿性和强制性认证。强制性认证主要集中在工程、医疗器械、特种设备、涉密、计量器具、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产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等七个领域。申请人需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可延长10个工作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也需满足类似要求。

在政府采购中,政府投标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参与其中。资质认证分为自愿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其中,强制性认证主要集中在工程、医疗器械、特种设备、涉密、计量器具、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产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类等七个领域,还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3C)和节能清单中强制采购类的节能产品认证。

对于政府采购招标资格证,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如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可以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面,需要满足一系列规定。首先,申请人需要依法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其次,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如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可以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政府采购中,政府投标人需具备资格认证。认证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主要集中在工程、医疗器械、特种设备、涉密、计量器具、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产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等领域,还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3C)和节能清单中的节能产品认证。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决定,可延长并告知申请人理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需满足一系列规定,包括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提交,审查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决定,可延长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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