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权证》
(一)权属人:权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法定名称;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其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军人填写其军官证、士兵证号码。旅居国外的中国籍人士,填写其中国护照号。港、澳、台居民填写其所在地区的身份证件号码。外国籍人士填写其所在国身份证件文件号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外,其他证件号码前加注证件名称,如:军官证、中国护照、香港身份证等。
(三)国籍:中国籍人士填“中国”(含港、澳、台居民和旅居国外者)。外国籍人士填写该国的中文名称。
(四)房屋所有权来源:填写新建、购买、赠予、继承、划拨、交换、析产、分割、合并、接管、裁决11种。
房屋所有权来源按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分类。其中“新建”指权利人自行投资兴建房屋,以原始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含扩建、改建增加面积等情况;“购买”含依法收购、拍卖成交等;“交换”含拆迁补偿产权交换;“接管”含代管和托管;“裁决”含裁定、判决和仲裁等。
(五)房屋用途:按房屋用途性质分类,证上填写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2种性质。不同用途性质的房屋应分别登记发证。
《城市规划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房屋用途,应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文件(连附图)所确定的建筑物各部位具体用途为依据。申请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须持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书面意见,在我局办理土地出。
如有关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不明确(如“综合楼”等),可以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筑物部位分类(按已收取的“楼面地价”类别区分),作为登记具体房屋用途性质的参考依据。如裙楼部位可能按商业用途,塔楼部位按住宅用途计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应的房屋应当分别登记“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
为便于房地产权证使用者了解证内有关房屋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的具体用途,可在附记栏注记非居住用房的规划用途,如注记“城市规划房屋用途:商场(或办公用房、厂房等)”。
(六)占有房屋份额:指权属人占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如果是由两人以上共同共有的,填写“共同共有”;如是两人以上按份共有的,按权属人实际所有份额填写。
按份共有可按占有份额的比例填写,如“1/2”或“50%”;也可按占有的实际面积填写,如“40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即产别,按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同经济性质及其管业情况分类。据《关于规范房地产权性质和用途登记内容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264号),房屋所有权性质共8种,房地产权证上应填写其名称:
1、国有直管产、国有自管产、国有军产;
2、集体房产;
3、私有房产;
4、联营企业房产;
5、股份制企业房产;
6、港澳台投资房产
7、涉外房产;
8、其他房产。
(七)土地使用权性质(本项目在土地情况栏内):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2种性质填写。
(八)土地使用权类型(本项目在土地情况栏内):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与土地使用权性质相对应。根据穗国房字[2001]264号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划拨、出让、租赁、入股4种类型;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拨用、入股、联营3种类型。
农村房地产权登记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中,拨用指批准拨用宅基地和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
(九)土地使用权来源: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填写。填写模式为: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拨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等。
(十)房屋坐落:填写房屋坐落位置的详细地址。
(十一)建筑结构:填写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共6种。
(十二)层数:填写整栋房屋的自然层总层数,而非房屋单元所在层次。
(十三)竣工日期: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发出日期为准。非新建(含扩、改建)房屋可不填写竣工日期。
(十四)建基面积:填写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房地产测绘成果为准(下同)。
(十五)建筑面积:填写所登记房屋(单元)的建筑面积。
(十六)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填写所登记房屋中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积。
(十七)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所登记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十八)四墙归属:房屋墙体归属以房产调查和测绘成果图为准,房地产权证可不用文字表示四墙归属。毗邻房屋权属人之间另有协议需要注明四墙归属的,以本证权属人为主体,房屋墙体属自有的填写“自有墙”;属他人的,填写“借墙”;与毗邻权属人共有的,填写“共有墙”。
(十九)土地情况:填写土地登记的内容。
(二十)使用权证号:指(土地使用证)的号码(房地产权统一登记不另发土地使用证的免填)。
(二十一)图号、地号:按地籍测绘成果填写,图号即房地产所在宗地的地籍分副图号,地号即房地产所在宗地号。
(二十二)用途:指土地用途,为有效地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房地产权的土地用途登记采用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分类,经地籍调查后登记其实际用途,房地产权证上填写建设用地的二级地类名称。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建设房屋的,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应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土地用途为依据。此前已建成并使用的房屋,应按政府有关部门当时核准的土地用途和地籍调查结果为依据。
(二十三)土地等级:填写房地产所在宗地的土地等级,未确定的该项可空置。
(二十四)终止日期:土地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填写土地使用证件上确定的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未确定的该项可空置。
(二十五)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者在一宗地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共用宗地的为独用面积与共用分摊面积之和,非共用宗地的为宗地面积。
(二十六)自用面积:即独用面积,指土地权利人在共用宗地内独立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十七)共用面积:共用宗地中,各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十八)使用权证号、填证机关:房地产登记不另发土地使用证的,这两项空置。
(二十九)房地产共有(用)情况:按已发《房地产共有(用)证》的内容填写。依法拥有所登记房屋所有权的全部权利人都应填写。
(三十)纳税情况:填写已纳税的情况。
(三十一)附记:用于记载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
(三十二)登记字号:接新字轨编码方式填写。
(三十三)登记机关:盖市,区房地产管理机关印章,或人民政府房地产权证专用章。
(三十四)他项权情况:填写房地产他项权主要情况,其内容应与《房地产他项权证》的内容一致。
(三十五)房屋平面图:绘制或附贴所登记房屋的平面图(附贴图须加盖骑缝印章,下同)。
(三十六)宗地图:绘制或附贴本证房屋所在宗地的宗地图。地籍房产统一测绘的,可以绘制或附贴房地合一的房地产平面图。
二.《房地产权共有(用)证》
(一)与《房地产权证》项目相同的,按《房地产权证》的要求填写。
(二)共有(用)权人:依法拥有所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和共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即持本证者)。
(三)持房地产权证人:填写《房地产权证》上权属人名。
三.《房地产他项权证》
(一)与《房地产权证》相同的项目,按《房地产权证》的要求填写。
(二)权利人:填写他项权利人名称。
(三)权利种类:分为抵押权、典权。
(四)权利范围:填写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
(五)权利价值:填写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的价值。
(六)设定日期:暂不填写。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按照上述的内容来填写房地产权证,否则的话填写出来的房地产权证就是不符合要求的,那么就会对后面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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