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警察的人身攻击和伤害行为可导致类似于刑事拘留的惩罚,这类惩罚的通常时间限制在大约十天左右,但此期限的上限是三十七天。如果执法机构经过评估后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即正式逮捕,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期届满前的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交由司法部门进行审核。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在收到申请书起的七个自然日内给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明确意见;倘若得到批准,被拘留人员将面临更长的羁押期或是最终的审判,而刑事拘留的实施也相应地告一段落。
然而,如果在拘留期间没有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那么被拘留者将在拘留期满后获得释放,刑事拘留的过程也就到此为止了。因此,拘留所内的最长拘留期限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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