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东在股权转让章程中的出资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8:31:14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权转让公司章程中新股东的出资方式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货币计价的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并可以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确认有两种方式:货币性出资和非货币性出资,可分为货币性出资和非货币性出资。公司的设立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支付公司的设立费用和公司成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额的规定!因此,股东可以货币出资。如果股东之一是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外币出资,法律上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有形财产的一部分,有形财产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将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在不损害其原有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情况下可以移动的财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的种类以动产为主,不动产处于次要地位。一般来说,股东的实物出资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物原本为股东所有。其次,实物投资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否则,这种投资将毫无意义,只会增加公司出售实物投资的麻烦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知识劳动成果的专有权,不断扩大的知识产权开放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商号权

土地使用权公司需要在一定的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本公司股东可以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当本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者不履行出资义务时,该行为将被视为不履行出资义务,投资者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减轻权利负担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请求确认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

4.投资者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出资时,已交付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要求确认投资者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不符合出资条件的股权由投资者依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所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权利负担,投资者已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投资者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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