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是否有新股东签署?股权转让不需要原法人和股东在新的公司章程中签字,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可以由新的股东和法人签字,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这是唯一的例外,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申请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原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盖章)变更登记,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变更后公司股东、法人修改公司章程的,原法人、股东无需签署新的公司章程,第二,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公司章程的执行、变更情况有较好的了解,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有积极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本章程的修改事关公司发展大局,不应在会议间隙临时提出。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通知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通知义务的承担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监事会或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应当发出通知。股东大会决议(generalmeeting)
一般来说,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在某些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本章程修正案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种类的股票。当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类别股股东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类别股股东的批准。具体章程的变更,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具体章程变更公告。例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在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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