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官员强奸幼女案件的背后能看到什么?这种“功利”执法并非个别现象,最近发生的几起嫖宿幼女案,其背后都有“强奸”法律的影子。贵州习水案从“嫖幼”到“强奸”,就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才出现转机,而本案在亵渎法律、强奸法意方面,其明目张胆的程度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2008年12月20日,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5月10日新华网)
又一起丧尽天良的嫖宿幼女案!从贵州习水到浙江丽水,再到这次的四川宜宾,如果说,罪恶的黑手频频伸向未成年学生的事实令人痛心,那么,相关部门对当事人的“包庇”式处罚则令人愤怒。这次宜宾警方,对一个出资6000元嫖宿幼女的官员,却以罚款5000元了事,滑稽的数字对比背后,透出无限的可笑与悲哀,同时也让公众切实体会了一把鲁迅先生所说的“出离愤怒”是何等心情。
当地警方之所以给出如此难以“震慑”当事人、却足以“震撼”公众的处罚措施,是基于两个这样的结论: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不构成强奸罪;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因此,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强奸、嫖幼都排除了之后,就只能按一般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此一来,“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已经属于从重了。
很显然,上述两个结论原本都因在实践中不易取证而难以作出判断,更何况该案发生在3个月前。3月9日,接案派出所刚刚将涉案材料转交给县公安局,3月10日,开一个案情分析会,公安局就对此作出定性结论,哪有时间进行充足的调查?如此仓促结案怎能保证客观公正?退一步讲,即便这两个结论是正确的,案件同时还要具备“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等条件,才能排除强奸、嫖幼罪的可能,在9日到10日一天的时间内,警方根本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对此做认真而充分的调查。
事实证明,不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而是沉浸在法律解释的有限空间内,朝着有利于被告官员的方向做最大的努力,警方这种“功利”执法的倾向,最后必然导致“强奸”法律、亵渎公正的恶劣后果。
严重的是,这种“功利”执法并非个别现象,最近发生的几起嫖宿幼女案,其背后都有“强奸”法律的影子。贵州习水案从“嫖幼”到“强奸”,就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才出现转机,而本案在亵渎法律、强奸法意方面,其明目张胆的程度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性质恶劣的嫖幼案之所以频繁发生,除了道德素质、社会风气等因素外,“功利”执法的良好预期,已成为一些人丧尽天良而又有持无恐的最后防线,成为官员嫖幼案频出的罪恶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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