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形态方面,合伙企业统称为由自然人类型的个体、法人类别的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实体所共同组建的法律实体。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将对该企业的负债履行无限制的连带责任;反观有限合伙企业,它既包涵了普通合伙人又涵盖了有限合伙人两大群体。
其中,普通合伙人需就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需以他们认缴的出资额作为最高极限来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从合伙协议的制定、签署到登记等环节,都是合伙企业得以正式启动和运作的关键流程。
在完成这些步骤之后,合伙企业才能够宣告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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