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掖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张掖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的办理流程
1、受理:由申请人向省辖市公安局提交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材料。对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的,给予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退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省辖市公安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3、决定:经省公安厅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批,以省公安厅名义下发准予许可的批复,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
4、送达:印发省公安厅批复文件,制作《保安培训许可证》,通知省辖市公安局主管部门领取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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