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导游名誉赔偿五千元
时间:2023-06-06 21:31:00 4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怀疑丈夫与某女子有染,周某不是去调查清楚,而是向某女发侮辱短信,甚至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发短信侮辱对方。结果法院判决周亚丽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0年6月,周某偶然发现丈夫去张家界旅游时的两张照片,照片是丈夫和南阳的一家旅行社导游林某在山顶的合影照,林某身穿小背心。周某据此怀疑林某与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丈夫向她解释,游客与导游留影,很正常;当时天气炎热,所以穿得少点。但周某根本听不进去。自7月10日起,周用自己的两部手机不停地向林某发送带有侮辱性、威胁性的短信。

收到短信,林某气得大哭一场。尽管她在电话中一再解释,她和周的丈夫没有不正当行为,但周木根本不听,继续向她发送更加露骨的侮辱短信。无奈之下,林某选择报警。

经公安机关查证,从去年7月至今年3月,周共向林发送25条侮辱性、威胁性短信,周某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2011年3月,林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周亚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医疗费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给林某发短信息,其中多条信息含有侮辱性、威胁性语言,损害了林某的名誉,干扰了其正常生活,给其精神上造成较大打击,林某的要求应予支持;因赔偿医疗费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与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相适应,以5000元为宜。遂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并书面向林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对一审判决,双方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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