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代管人一旦确定,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变更的,变更财产代管人需要有法定的事由。出现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等事由,表明该财产代管人已经不再适格,则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不履行职责,既可以表现为不行使失踪人权利,比如不收取失踪人债权,也可以表现为不履行失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比如清偿债务、缴纳税款等。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可以表现为不当处分失踪人的财产,滥用代管权对失踪人的财产挥霍浪费,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夺失踪人的财产等。财产代管人丧失了代管能力,可以表现为财产代管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出现上述情形,明显对失踪人不利,甚至会严重侵害失踪人的财产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这些情况下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既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还有一种情况可以变更财产代管人,即财产代管人本身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比如,财产代管人因为工作原因要到其他地方居住,或者因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财产代管职责,这时财产代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后,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财产代管人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要负什么责任
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管好失踪人的财产,不得滥用代管权对失踪人的财产挥霍浪费、挪用谋利或者将失踪人的财产据为己有,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若财产代管人实施代管行为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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