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
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办理材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身份证(或市民卡),病历,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1寸免冠近照片一张。
办理程序:
1、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并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2、持办理材料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规定的,核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
相关事项:
1、长住外地人员可持当地医保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疾病证明(加盖该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及病历、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1寸免冠近照片一张办理。
2、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需精神病专科医院如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等出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长住外地人员可由当地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
3、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同时办理选择一家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限市区)的手续,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三个月调整一次。
4、委托办理的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
办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即时办理。
文件依据: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委办[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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