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自诉案件程序规定
时间:2023-04-25 20:50:49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受理自诉案件程序规定

受理自诉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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