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被判定为逃逸的情况一般多见于以下几种:为了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而暂时离开事故现场但能够及时返回;
由于现场遭受严重破坏等不可抗力因素因此无法即时上报事故状况;
主动来案并且全面详细地陈述事发经过以及相关证据;
以及当事人因为未知事故已经发生而驾驶车辆离开了现场等等。
针对这类未被判定为逃逸的特殊情况,其所应受之惩罚将依据具体的事件情节及其所应承担之责任来作出定性判断。
如果事故当事方在此次事件中有明显过失行为,那么他们可能会受到诸如罚款、记分或者直至吊销驾照等形式的处罚。
例如,对于造成交通事故过后仍然逃逸但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人来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罚款及最多可达十五日以内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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