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处分法适用于对违法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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