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活动。公职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公职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分
公职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失效,在公务员法中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处分有六种,处分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来救济自己。
《政务处罚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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