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必须规定合同时效吗
时间:2023-04-03 08:42:43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合伙人退伙的情形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合伙的相关注意事项

1、合伙人出资理清

合伙人的出资理清,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对于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对于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在形式或数额相等,种类也可以不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综上所述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对于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相关的确认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同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但在这里重要的是,需要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中,明确好各个合伙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对于合伙人资格的审查,这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这都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对于签订合伙协议时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签订合伙协议时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另外在审查合伙人主体资格时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相关法律中表明,它们没有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对于普通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关于有限的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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