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欺诈人具有欺诈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第二,存在欺诈行为,即欺诈人实施了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三,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
第四,因果关系,即被欺诈人因此作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权益: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等等。
律师补充: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自己遭遇欺诈,首先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比如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其次,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投诉。最后,若投诉后仍未能解决争议,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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