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否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4-01-16 07:45:27 24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留置是否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留置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而是监察法中的强制措施,是对职务狗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留置这种强制措施,而留置是属于监督法中,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检察院对留置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留置措施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n(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n(二)可能逃跑、自杀的;\n(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n(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n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n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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