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方式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03 10:12:44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保证方式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最终选择回归民法传统,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以一般保证来处理。

同时,本条是任意性规范,如果当事人选择加强对债权实现的保护时,可以特别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需要特别约定,相当于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避免保证人因不懂法律而使自己落入一个相当不利的境地;而精通法律的商事主体没有这一问题,如有需求,自然会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有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吗

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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