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地互涉案件管辖规定
时间:2023-07-31 10:33:19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军队司法机关主要受理下列案件:

(1)军职人员在地方作案的;(2)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单独作案或与军职人员共同作案的;(3)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的;(4)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军队为安排家属子女就业和方便群众而设立的叶外营业的服务性行业;以及军地合资经营的企业所发生的地方人员作案的,而该单位又没有设置受当地公安机关业务领导的保卫部门或治安保卫组织的,(5)军地共用的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等场所,发生在属于军队管理范围内的案件;(6)军队、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中,发生在家庭成员既有军职人员又有地方人员宿舍的案件,(7)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到军队作案的。上述案件多发生于军队的营区或军队所属、管理的区域,军队司法机关熟悉环境、距离较近,便于迅速介入和控制案情、立案侦查,全面收集证据。同时,也能够保守军事机密。

地方司法机关主要受理下列案件:

(1)军职人员和地方人员在非军队营区共同作案的;(2)现役军人在入伍前或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部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在地方作案的。(3)军队非编职工和军人家属子女在军队营区作案的;(4)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军队为安排家属子女就业和方便群众而设立的时外管业的服务性行业。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离婚;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6条、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协议可以约定管辖吗

首先,离婚协议不可以约定管辖。其次,法院协议管辖的范围是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然而离婚涉及到了人身关系,所以不适用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

第四条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

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第五条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且侵害非军事利益的,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与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分工共同组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管辖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发生在营区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管辖的,移交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六条军队和地方共同使用的营房、营院、机场、码头等区域发生的案件,发生在军队管理区域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发生在地方管理区域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管理区域划分不明确的,由军队和地方主管机关协商办理。

军队在地方国家机关和单位设立的办公场所、对外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行物业化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在地方执行警戒勤务任务的部位、住处发生的案件,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八条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不明确的,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管辖;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协商确定,或者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九条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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