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请人申请
进行失业登记,应由本人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及下列材料:
(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应提供毕(肄)业证书、毕业生推荐表;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应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五)被征地农民应提供相关征地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应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七)残疾人员应提供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劳动能力的联系函;
(八)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暂住证;
第二步:审核
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南京市失业人员登记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送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第三步:核发
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南京市失业人员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和加盖钢印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转至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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