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六)因其他法律许可的原因终止经营。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五)公司的印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物件。
三、公司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文件、物件后,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注册号注销,营业执照、印章及有关文件封存。
五、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并将公告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5、公司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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