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通过网络发布和获取信息、达成收养意愿,但送养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或生身父母,在送养孩子时,必须前往各区县收养登记中心办理资格审查与送养登记;收养人也必须向各区县收养登记中心提出申请,等待资格审查通过后再行收养,并严格办理相关手续。网络收养平台在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分享的同时,有义务对平台用户及传输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网络收养平台上一旦出现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平台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养关系的成立除了要满足收养的实质条件,还要满足收养的法定程序,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若违反法定的程序,在网络上收养婴儿则可能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一、合法收养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非法收养该怎么处理
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处罚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处罚二千元处理。
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4、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收养的,按多生育处理。
5、收养问题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是一个亲属法律关系问题,一般不得适用国家公权力的制裁措施(如行政处罚)来调整收养关系。不合法的收养带来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风险这种不利后果,而不是公力处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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