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能够被认定是限制竞争的,主要是商家之间。但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障本地区的交易,从中插手,把其他外地的商品挡在门外。其实,能够被认定为限制竞争的,不仅仅是发生在商家之间,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也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按照规定,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交易中有下面行为的,将会被认定为限制竞争: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另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所以,一旦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这种行为的,就属于一种限制竞争。
此外,商家在销售商品的时候,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要是符合两种行为的,也将会被认定为限制交易。
最后,遭受限制竞争的,特别是地方官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如果受到损失的商家较多,建议可以直接找那个地方官的上级,就比如如果是县政府那么就可以找市政府投诉。当然,如果可以的话建议最好先找个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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