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房可否转让?如何办理转让手续?
时间:2023-05-05 20:04:22 4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承租人欲将不可售公有住房(即现未纳入本市可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须符合本市关于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的有关政策规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使用权房转让”(但独用成套的使用权房禁止转让)。承租权转让一般应有如下几个步骤:

一、签订合同。承租人转让前应征得同住成年人书面同意,在与受让人洽谈有关转让事宜后,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二、办理征询。承租人应持《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征询表》,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征询,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应自收到征询表的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办理审核。双方当事人订立上述转让合同后十日内,应持转让合同、租用公房凭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承租权转让审核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取得出租人或物业公司的征询意见之日起十三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办理存款。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受让方应持双方当事人已签署并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盖章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及当事人身份证证明,以转让方的史义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手续,银行收款后,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承租人凭此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准予公用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

五、办理变更租赁关系。双方当事人应自取得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持通知书、原租用公房凭证和当事人户籍证明等材料,向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换领《租用公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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