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具备订立合同的相关资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订立合同主体资格怎么审查
1、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在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无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将影响合同效力。
3、确认国内一般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应以其经依法登记取得的《营业执照》为准。无《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或职能部门、企业集团营等无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
4、当事人超越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5、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工程项目部”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并未被认定无效。但是,此类案件多是通过表见代理、职务代理(职务行为)等制度的适用来解决的,其法律风险对合同双方均显而易见。
二、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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