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一般是给债务人承担债务补充责任。具体而言,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的情况下,可以找保证人直接要求债务承担,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属于一般保证的,那么一般需要在债务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贷合同纠纷中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把证人。在借贷合同中,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或者强制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来替债务人偿还债务;而连带保证人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需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即使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权人也可以只要求保证人还款。当然,无论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在偿还借款后,均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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