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如下: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法律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的承担如下: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于主合同关系具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运。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如国家机关违法而为他人的债权作保证,因国家机关经费均系财政拨款,共本身没有具有所有权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即不具有代偿能力,且若用国家机关的财产为一小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作保证去承担风险,显然违反平等原则。
三、担保合同的有效情形
担保合同的有效情形有以下两种:
1.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此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
2.未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6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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