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土地登记簿与土地权利证书是什么关系?
答: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三、买卖房屋是否需要办理土地登记?
答:《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未成年人的土地登记如何办理?
答: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五、申请土地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办理土地登记的时限是多久?
答:《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七、哪些情形下不能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答:下列情况下不能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4、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6、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
7、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
8、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9、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11、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12、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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