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变了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参与将建设任务分配给各个施工单位的方式,将寻找施工单位的权利交给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并遵循公平交易、公平竞争一的原则选择各项指标均符合施工标准的单位参与工程施工。实施招投标管理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举措,在招投标体制影响下,建设单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广泛的召集社会上的施工企业,并从数以万计的施工企业中筛选出实力最强的企业承担工程建设。在招投标体制的约束规范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办事,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准备工作的质量。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各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从而使得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既可以保证工程建设的效率与质量,又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工程招标方式有哪些
工程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以及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这三种工程招标方式有些区别。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招标中投标单位的数量不受限制,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承包商都可自愿参加投标。公开招标使招标单位(业主)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单位之间选择报价较低(或工期较短)、信誉较好的承包商。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开展全面竞争,打破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能促使承包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缩短工期和降低造价。但这种招标方式使得业主(或招标单位)的工作量较大,招标费用增多;同时由于投标单位较多,投标的社会成本增大,投标单位资格上参差不齐(有些单位经验丰富,但财务实力差;有些单位财务实力强,但技术力量不够),又会加大评标难度。另外,公开招标由于投标单位数量较多,更容量产生低价抢标的现象,影响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招标中投标单位的数量要受到限制,通常为5~8家,最多不超过10家单位。招标前,业主事先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在此基础上建立投标单位候选人名册,招标中分别根据各标段的特点有选择地邀请几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通常是业绩、施工技术力量、财务状况等方面处于同一水平的单位,而且都能胜任工程施工,因此,业主评标中要看投标单位的报价(类比价)是否具有竞争力。这种招标方式不仅满足了公平竞争的要求,降低了招标费用和投标的社会费用,而且大大减少了评标的难度,增加了评标的客观公正性。这种招标方式在国际招标中很流行。
另有一种邀请招标称为排他性招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不是经过公开资格预审后选择的,而是为了排斥某些单位、地区保护、工程性质特殊(只有少数单位胜任)或工程保密等考虑而由业主确定的。这种方式限制了自由竞争,违反了机会均等原则,不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3、议标
议标是指不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而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直接邀请某一承包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将工程任务委托其完成的招标方式。如果第一家协商不成,可另外邀请一家,直到达成协议为止。这种方式只有在工程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工期紧、规模小的工程中采用。
三、工程发包招标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工程发包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公司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规范公司工程发包招标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地区公司、控股公司的设计、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发包招标。
第三条工程发包招标取用邀请招标,公司所属各中心部门单位、地区公司、控股公司有义务推荐投标人。
第四条公司各地区公司、控股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准则的要求落实工程发包招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原则
第五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原则。
第六条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成员应对评标小组名单、标底、评议过程及其它评标小组要求保密的内容进行严格保密。
第七条与招投标活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向评标小组明示,并主动回避;评标小组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评标方式,该招标活动的过程经办人回避定标。
第八条所有投标人均应满足入围条件后,方能受邀参加投标。第九条参加投标人必须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有实力、信誉和服务良好的投标人。
第十条公司各地区公司、控股公司所有工程发包需要报招标审计中心招标,招标审计中心报公司总裁办审批方能进行招标。
第三章招标实施
第十一条在实施招标前,有工程需要发包的地区公司、控股公司,要将工程发包招标相关资料,经公司招标审计中心审核,呈报总裁办审批。呈报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呈批报告》重点描述报告核心事由;明确提出是否需招标审计中心进行招标,是否需造价咨询中心出招标清单、投标最高限价;
(二)招标项目特征,技术要求,预计开工时间,预计完成时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综合实力等;
(四)施工合同主要条款,质量、验收、工期、付款、计价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公司工程发包招标由招标审计中心统一实施招标,其他部门单位通力配合。
第十三条招标审计中心编制的招标文件,需要经发包工程的地区公司、控股公司审核会签,报公司总裁办审批后组织实施。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数量、历史采购价格、预算价格,包括附件、图纸等;
(三)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四)拟签采购合同;
(五)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投标邀请;
(九)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十一)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十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十三)招标答疑时间及方式;
(十四)接受投诉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招标审计中心负责投标报名供应商的信息资料收集,汇总报总裁办。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如有需要停止或终止招标,报总裁办审批后方可,知会发包工程的地区公司、控股公司。
第十六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需要由招标审计中心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单位一起参加现场考察。
第十七条招标审计中心负责组织招标答疑工作。
第十八条开标前,招标审计中心和有关参与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投标截止时间招标审计中心收集投标文件,核对是否与投标报名一致,如有漏缺的说明情况,报总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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