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调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时间:2023-05-06 17:54:38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政策性调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判断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政策性调整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1、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适用需要满足条件,与商业风险相区分。

2、情势变更常见的情形包括:政府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等。具体应否适用情势变更须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二、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条款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删除了情势变更适用于“非不可抗力”限定,明确不可抗力事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扩大了情势变更外延及适用范围,从制度设计、功能定位上理顺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条款的逻辑关系,避免适用的冲突。在疫情发生后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根本不能履行障碍时,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条款解决,造成合同可继续履行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可适用《民法典》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款解决。情势变更原则创设目的,即在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客观情况下给予当事人突破合同严守原则、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公平原则一种体现。

《民法典》在情势变更中增加了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机制。当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民法典》引入自行协商机制由各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义务重新约定,体现私法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合理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或条款变更、调整,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处理。

三、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吗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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