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鸡市门诊费用报销条件是什么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缴费状态正常;
3.提供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宝鸡市门诊费用报销法律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点击收起]
三、宝鸡市门诊费用报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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