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欠条被逼下是否需要写明具体用途
时间:2023-07-29 12:50:13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当事人写下的欠条是被人逼迫的,欠条有效,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欠条。欠条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他人因该欠条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并且过错方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方欠钱欠条怎么写

对方欠钱欠条内容如下:

1、应写清楚这个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这个法定全名;

2、应写清欠款的这个具体的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这个金额;

3、应当写清楚这个欠款的具体原因,特别是数额较大的欠款,最好是应当写明这个欠款原因;

4、还可以写清楚欠款的具体的这个利息的计算,应有明确的这个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这个欠款的这个利息总额,也应当包括这个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5、应写清楚这个欠条本息偿还的这个年月日时间及支付的这个方式;

6、应有欠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这个签字;

7、最好还应当写上这个欠款逾期付款的这个违约责任,还有逾期的时候,最终这个因欠款所应当管辖的这个法院以更好地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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