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当其冲,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水平及质量由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详细规划,且其所派发之数额不得处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关于具体的数目及其领取时限,则将依据您在原任公司的累计工作年限、缴纳保险金情况,以及所在地域现行的相关政策而有所差异。
在此基础上,若欲享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您需满足特定条件。
通常而言,您需已正式参保失业保险,并与原本服务的企业及自身共同按照相应条例完全承当交付保险费超过1年的义务。
另外,您在职场中的退出须为非自愿停止就业。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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