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不懂政策的小高生病了。请病假时,在单位的劝说下,稀里糊涂交了辞职信。让小高意想不到的是,他这一辞,辞掉的不仅仅是工作,就连他的失业待遇也一并辞掉了。
小高原在本市某酒店工作,前段时间,身患疾病,向单位提出请病假治疗。单位的部门领导在了解了情况后,劝其写份辞职报告,单位多发一个月工资,等病好了再来上班。于是,小高就稀里糊涂交了辞职信。之后,经医院诊断,小高患上了一种慢性病,医生说需要长时间治疗。
得知这一消息,小高马上与单位联系,希望收回辞职信。但单位却以辞职报告不可更改为由,一口回绝。小高想起了失业保险金,但现实情况是,小高根本就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条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此规定,要享受失业保险金就必须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可以,而小高是自己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的,是一种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就是说,小高的失业是由于主动辞职造成的,所以小高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就不能享受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可以享受医疗补助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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