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女方不返还的依据
时间:2024-01-05 16:02:26 4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女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支付的彩礼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然而,在以下情况下,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因此,若您遇到以上情况,可依法请求返还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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