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赔偿诉讼中如何举证?
时间:2023-05-31 19:15:28 3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证据必须写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住址;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复印件和摘录,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对原件无异议后;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音像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重新申请延长,是否准许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调查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和需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至迟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自交换证据之日起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调换证据的日期相应顺延。当事人一审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前或者一审期间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证据”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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